贵阳学院论文查重

2019-01-03 作者:小编

筑院发字〔2014〕16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本科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形成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目的

1.通过检测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以进一步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毕业设计(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毕业设计(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2.检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是否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检测指导教师是否对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认真指导。

二、检测范围

1.教务处按一定比例随机选取的毕业设计(论文)。

2.申请校级优秀的毕业设计(论文),必须通过学术不端检测。

三、检测方式和检测时间

教务处使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于每年的4月下旬对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次集中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四、检测工作程序

1.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定稿电子版的文件名命名为“学院号_学号_姓名.DOC”(注:“学院号”以教务管理系统的对应代码为准,如文化传媒学院对应代码为01)。

2.各教学院应于每年的4月25日前收齐毕业设计(论文)电子版,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提交给教务处实践管理科。

3.教务处于每年的5月9日前完成次网上检测并提供检测结果报告,将疑似有抄袭行为和严重抄袭行为的检测报告书返回教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领导小组。

4.各教学院组织专家对反馈报告进行认定,于每年的5月16日前将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四、检测结果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

结果类别 检测结果 性质初步认定 处理
A R≤35% 通过检测 同意参加答辩、推优
B 35%<R≤70% 疑似有抄袭行为 修订后复检
C R>70%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注:R 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检测结果中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5%的毕业设计(论文)(A 类),认定为该论文通过检测。

教务处将检测报告书返回教学院,由教学院通知学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2.检测结果中文字复制比在35%~70%之间的毕业设计(论文)(B 类),初步认定该论文有疑似抄袭行为。

教务处将检测报告书返回教学院,由教学院通知学生及其论文指导教师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修改修订。修订后的毕业设计(论文)须于当年的5月20日前再次接受复检,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降至35%以下者,则认定为通过检测,由所在教学院通知学生于当年5月25日前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复检后的文字复制比还超过35%以上者,则认定为未通过,所在教学院根据复检报告取消该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

3.次检测结果中文字复制比达到(超过)70%以上的毕业设计(论文)(C 类),初步认定该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

由教务处将检测报告书返回教学院。由教学院通知学生及该论文指导教师,取消该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零”分计。

4.次检测结果中文字复制比高于35%者,不具有毕业设计(论文)评优资格。

五、申辩

1.申辩时限:检测结果公布5个工作日内(5月12日-5月17日)。

2.申辩程序:对毕业设计(论文)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提出申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由教务处报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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