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检测样例–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与成果分享

2017-08-26 作者:小编

知网论文检测样例--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与成果分享

由于从1984年开始国家政策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农民工作为一个新兴的群体真正开始产生并逐渐形成一定规模,因此本文将数据的起始点定为1985年,分析的时间段为1985~2009年。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中国农业年鉴(2010)》和《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各项指标的选取为:社会总产出Y用实际GDP度量;总就业人口L用社会就业人员度量,包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总数。农业部门就业人口LA用产业就业人员度量,产出YA用产业实际总产值度量。城镇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LM用农民工数量度量,产出YM用农民工从事非农产业产值度量。

城镇正规部门就业人口LC用城镇居民就业人口度量,产出YC用城镇居民从事非农产业产值度量。产值数据均以1978年为不变价格。由于国家没有对农民工的固定统计制度,无法获取农民工数量的时间序列数据。现有农民工数量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农业部等单位组织的较大规模的调查,这些调查数据缺乏时间上的连续性,难以满足计量分析的要求。《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和《中国农业年鉴(2010)》中公布了改革开放以来历年中国乡村人口、乡村从业人员及主要行业分布状况(该统计口径中仍包括在外居住半年以上,但收入与家庭经济连为一体的人员),据此可以得到历年农民工数量(LM=乡村从业人员-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由于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主要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因此,城镇居民就业人口LC=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农民工数量。

农民工非农收入为农民工在城镇非正规部门从事非农产业生产获得的总收入。根据《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中有关于“农村居民总收入”的历年统计数据,计算农民工非农收入INA=(工资性收入+第二产业家庭经营收入+第三产业家庭经营收入)×(乡村人口数/农民工数量)×农民工数量。农民农业收入为假定农民工只在农业部门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入。本文利用《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中的“农村居民总收入”减去农民工非农收入后的其他收入份额作为农民的人均农业收入。

由于这部分收入是按照全部农村人口数量进行的平均,并非农民的农业收入,因此需要进行一定的数据处理,得到农民农业收入IA=(产业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乡村人口数/(乡村人口数-农民工数量)×农民工数量。收入数据均以1978年为不变价格。本研究模型中所用的相关数据如表1所示。

本研究显示,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主要依赖于农民工数量增加。农民工进入城镇非正规部门就业后,其自身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也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贡献。与农民工对经济增长贡献相比,农民工对经济成果分享程度较低,且总体呈现出下降的态势。农民工作为中国特殊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下的产物,游离于农村与城镇之间,在职业层次、工资报酬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与市民存在明显差距,无法真正享受市民待遇,只能选择在城镇从事非正规就业,使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能力低、就业流动频繁,与经济社会转型和城镇化发展的要求不适应。随着2010年初国内外经济开始复苏,沿海地区企业短期用工需求增加,沿海城市普遍出现“用工荒”现象。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角度分析,“用工荒”不是劳动力总量供应出现短缺而是低工资的廉价劳动力短缺,是由经济扩张引起的劳动力诱致性需求增加导致的区域性和结构性劳动力短缺。“用工荒”表面上是由于经济回暖、订单回升后导致农民工群体“用脚投票”的结果,实际上更多地反映出农民工群体不愿接受与劳动强度不成正比的低廉工资,迫于生活无奈下的“次优选择”。因此,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应注重提高农民工工资待遇和福利水平,让农民工充分享受经济增长成果,进而推动中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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