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查重入口样例–分时度假法律模式之研究

2017-07-24 作者:小编

知网论文查重入口样例--分时度假法律模式之研究

分时度假始于1976年瑞士的欢乐迈格(Hapimag)公司,该公司现在仍处于地位。在20世纪70 年代早期,分时度假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当时正值美国的假日共有式公寓处于销售停滞状态。后来, 该产品返回到欧洲(1975年到苏格兰),并且很快延伸到各个度假地,特别是西班牙、加纳雷斯 (Canaries)、葡萄牙和意大利。分时度假现在在全球旅游业繁荣的每个国家都被采用,其中亚洲是发展 快的区域 。

分时度假在中国还是处于初步发展阶段④,相关的市场还不太成熟,实际操作也有许多不规范的地 方。相应地,国内对分时度假拥有权的法律性质的认识也不太一致。

(1)高富平教授认为,分时度假拥 有权是一部有期产权,它是通过有期共享([西]tiempo compartido)购买定式合同产生的一种不动产权形 式,这种定式合同赋予购买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限排他性地使用特定不动产的权能。通常是由许多人长 期或短期相继和轮换使用同一不动产,且这种权利可以在生前或死后转让;特别是在旅游圈中出现的轮 换度假([西]intercambio vacacional)体制,使有期产权人可以轮换不同的地方,享有相应期限的不动产及 设施的使用权。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一直存在被称为timesharing的制度,有的作者将它分为两类:一类具 有不动产所有权特征(包括interval ownership或tiem- spanownership),另一类被称为使用权(rightto use)。 实际上这里的有期产权是指这类产权,这种权利不具有实物上的处分权,不能改变事先确定的用途(如 旅游或其他目的)。

(2)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发展的趋势之一是所有权的期限化,又称为有期产权。 例如,某人希望在夏天固定在某个海滨城市度假,需要固定地在夏天使用该城市的某个别墅,这样,他就 可以购买该别墅7月至9月的所有权,从而形成了所谓的有期限的所有权。在该期限内,他享有对其产 权的的支配权,人占用其财产,他都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请求排除侵害。在这种制度下,时间 对权利的享用起到了限制作用,也就是说,每个权利人只是在既定的时间内享有独占的支配权。这种有 期限的所有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因资源的相对稀缺而需要对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的产物,在法律上 它和租赁又存在区别,所有人在既定的期限内享有的所有权,如不使用,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出租 出去,由他人承租使用。

(3)申卫星教授认为,购买度假公寓者所获得的并非区分所有权,而是一种投 资型的居住权,投资者是无法对所谓已经拥有的房屋实际进行直接的和单独的控制,他们不能改变房屋 的结构和用途,对房屋的出租等经营也并不取决于其意见,所以他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业 主)。不但不能像所有权人那样自由地处分与使用其度假寓所,而且也不同于承租人,分时度假酒店的 使用人在事先就须作长期的投资;所以投资于分时度假屋的人不是度假公寓的所有权人,而是使用权 人,享有对所购房间居住的权利,和凭借该居住权对经营利润分红的权利。

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大多数的法律规定是在相关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出于调整的需要 而制定、完善或更改的。分时度假的产生同样具有这样的社会发展基础。 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某些方面的需求得到较好地满足时,就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当 人们在自己的家居温饱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想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

于是有了旅游的欲望, 它不但可以娱乐身心、放松心情,还可以丰富视野、增长见识、拓宽思路。而且,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去不 同的地方旅游度假,所得到的收益又可以大大增加。 许多的行业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平均成本,形成规模优势。在分时度假产生 后,消费者去不同的地方度假,可以省下许多成本,甚至可以得到许多交换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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