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论文查重

2019-01-28 作者:小编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学风建设,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严肃学术纪律,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施细则》和《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以下简称“论文检测”)的对象为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未经论文检测的,学位申请无效。
第二章 检测及认定
第三条 论文检测采取如下方法:
(一)利用检测软件等技术手段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
(二)其他合理手段。
第四条 申请学位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10月进行,各院(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学位名单及电子版学位论文。研究生部负责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必须是文件格式和写作要求符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的完整论文,不得进行删节、替换处理。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校还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论文检测结果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论文相似百分比小于等于15%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直接送审评阅。
(二)论文相似百分比大于15%但小于30%的学位论文,需要复检:
1、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复检申请;
2、参加复检的研究生需向所在院(系)提交复检申请表和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院(系)汇总后统一提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不受理研究生个人的复检申请。
3、复检标准与初检相同,通过检测的学位论文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程序;复检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4、复检申请在当次学位申请中只能提交1次。
(三)论文相似百分比大于等于30%的学位论文,视为未通过检测:
1、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2、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论文修改,在符合学位申请其他条件下,在研究生部规定的时间重新提出学位申请。论文检测程序和结果处理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特殊问题处理
第七条 对于通过检测但未通过答辩的论文,如参加二次答辩,在答辩前需要重新进行论文检测,检测通过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 对于通过答辩和获得学位的论文,学校或第三方机构可对论文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通过或有其他学术不端情形者,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未通过检测的论文,要求复议的,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系)特点,在本办法基础上对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有关要求须向本院(系)所有导师及研究生公示并向研究生部备案后方予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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