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论文查重

2019-01-20 作者:小编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教育部令第40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确保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章 总 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宁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简称毕业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工科设计创作、艺术类创作(设计)报告、调查研究报告、著作翻译等,出现本办法所列学术不端行为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

(一)坚持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分合理。

(二)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育与预防

(一)学校应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二)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三)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检测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教师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等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和学术批评规范,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六条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有抄袭、剽窃等行为。是指把他人具有著作权的内容,如学术观点、数据资料、内容情节、架构或研究成果等,原封不动或虽改变形式但未改变内在本质后在本人毕业论文中据为己有或采用他人成果时不注明出处的行为(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原则上可认定为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

(一)购买或者出售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或者组织论文代写的。

(三)抄袭或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的,出现以下其中之一情形者:

1.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他人的;

2.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3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

3.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4.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5.通过学校指定的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等技术手段检测出相似率超过40%,经鉴定属抄袭行为者。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毕业论文检测

第七条 检测要求

学校统一采用由权威学术检测机构提供的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毕业论文进行检测。

(一)毕业论文提交

毕业论文电子文档应采取Word文档格式,学生把经指导教师审核认定的终稿文本发给导师。由指导教师负责收集本人指导的学生论文报学院,再由教务干事汇总,各学院教务干事不能直接收集由学生递交的论文。

(二)检测方式

学校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采取全部检测与随机抽取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检测方式、抽检比例及送检要求等将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另行通知。

(三)检测时间

各学院须在毕业论文答辩前两周完成毕业论文送检工作,其检测结果将作为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八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标准及处理

(一)检测结果的认定标准

以检测报告中文字复制比R(即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进行初步认定,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结果类别 检测结果 检测性质初步认定
A R≤30% 通过检测
B 30﹪<R≤40﹪ 需复检,疑似有抄袭行为
C R>40﹪ 需复检,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二)检测结果的处理

1.检测结果属A类的毕业论文可视为通过检测,可以参加毕业答辩,是否需要修改由各学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毕业论文中总文字复制比超过25%不得参评校级优秀论文。

2.检测结果属B类的毕业论文需复检,疑似有抄袭行为,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1)毕业论文须在教师指导下予以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一周,修改后予以复检,复检通过达到A后可申请答辩。

(2)复检仍不合格者,由各学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之一,报教务处审批。

a.经审查,同意答辩,但成绩不得高于80分。

b.经审查,毕业论文存在抄袭现象,须重新撰写并延期答辩。

3.检测结果属C类的毕业论文,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由各学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将视情况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布。若认定该毕业论文无较严重抄袭行为,经报送教务处审批,可参照B类予以处理;若认定该毕业论文确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则按照如下方法予以处理:

(1)取消当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责成该生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延期至少三个月以上且重新撰写的毕业论文经检测合格后才可进行答辩。若检测仍不合格,其毕业论文成绩按“0”分计,该生需重修毕业论文环节。

(2)取消当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不重新撰写毕业论文者,其毕业论文成绩按“0”分计,该生需重修毕业论文环节。

第九条 使用检测系统仅能预防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非正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毕业设计(论文)整体质量的高低需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委员会作出评判。系统检测结果作为评判毕业论文是否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本科毕业论文水平认定的标准,是否达到本科毕业论文目标要求,由各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把关。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毕业论文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专家小组,负责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并对毕业论文作假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毕业论文的常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全校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

(二)建立健全学院毕业论文各项管理及审查制度。

(三)组织全校毕业论文质量检查。

(四)受理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判。

(五)其他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学院师生的学术诚信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

(二)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质量管理。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和认定。

第五章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三条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可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原创性抽样检查、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并展开调查、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确认存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直接认定该毕业论文作假,并将该认定意见书面报送给学位评定委员会作终裁定。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原创性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存有作假行为嫌疑的,由检查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该毕业论文及检查结果送学位评定分委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六条对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必须是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方予以受理。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知情者充分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调查事项应书面答复。调查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如发现举报行为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十七条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正式调查。作出正式调查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调查决定书面送达被调查人;调查机构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调查人。调查结论包括:调查依据、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其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调查和认定机构的委员或工作人员与涉嫌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以保证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章毕业论文的诚信要求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及指导教师应当签订《南宁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诚信书》。学位申请人员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七章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员的毕业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消学位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全校及社会公布,并在30个工作日内填写《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备案信息表》,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因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或者有意包庇致其指导的毕业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该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当事人当学期不得参评各项先进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考核不合格、取消指导教师资格、推迟职称职务晋升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外聘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除该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量不予计算外,学院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并终止有关教学任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发现出售、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情形的,根据当事人身份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上报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一)当事人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当事人属于教师或行政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考核不合格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的处分。

(三)涉嫌严重作假行为或者当事人属于校外人员的,上报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未履行学术诚信建设、学术规范教育和毕业论文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多次出现毕业论文作假或者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实行问责制,记入该单位年度考核档案,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该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八章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接到认定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复议。学位评定委员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复议申请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对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有异议者,可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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