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和严重抄袭三类。
第八条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20-30%以内(不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第九条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30%,不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
第十条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50%以上的;或全文引用均未注明来源出处、被普遍误认为是其原创的;或不论重复字数多少,其表述的核心思想、关键论证、关键数据图表抄袭、剽窃他人的,可认定为严重抄袭;
第十一条 对以上条件难以认定抄袭程度的,由学科学位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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