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网论文查重样例--航空客运签证告知义务的辨析与证成
在航空旅客运输纠纷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有关航空公司对出境旅客签证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认定,一种司法判决认为航空公司对出境旅客签证负有告知义务;另一种司法判决认为航空公司对出境旅客签证不承担告知义务,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在航空运输实践中,出境旅客签证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合规情形,如签证虚假、签证过期、签证办理未获准等,从而导致航空公司拒绝旅客登机的情形发生。此时,出境旅客由此可能会产生相应损失,如票款损失、另购机票差价款损失、住宿损失、交通损失以及“不能退改签”特价机票的机票款和税款的损失等,应由谁承担这些损失常是司法认定的争议焦点。
考察学界研究,发现对“旅客签证的提醒和告知是否为航空公司的附随义务”问题,亦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从合同的性质、目的、内容和航空公司实际运作的可行性等角度出发,航空公司对旅客签证问题应当负有注意并告知的附随义务。[1]有的学者认为,作为航空运输旅客应自行准备出国手续,并尽量确保符合有关国家要求,包括临时发布的规定,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虽然有权检查其出入境的证件和手续,但没义务确保其能够正常出入境,航空公司事实上也不可能僭越这种涉及主权的政府职能,航空公司对旅客签证等旅行证件所进行的预先审查,只是为尽量避免自己遭受处罚的单方面行为,并不是法定义务,因为各国移民或出入境法律均有规定,对搭载非法出入境人员的运输工具所属人要进行处罚。
在各航空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在“旅行准备”一栏中虽然列出了“签证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签证负有提醒和告知的附随义务,相反却明确告知旅客自行负责签证问题,并声明航空公司对此不负责任。例如,在中国航空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签证信息”下注明了如下内容:“旅客需负责保证携带所有有效旅行证件(护照、签证等)并遵守旅行国家及地区的入境、出境、过境或其他法规要求。旅客如果没有必要的或有效的旅行证件,则可能被拒绝入境。对于因为您没有必要的或有效的旅行证件而产生的后果,国航和我们的乘机登记手续办理处不承担责任。为了解重要旅行信息或适用法规,请在实际出行前联系大使馆查询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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