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要求

2017-01-12 作者:小编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教学部):校学位办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2015年冬季350余位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已发送至学院秘书邮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结果文字重合百分比小于30%(含30%)的学位论文,导师及学位申请人自审确认不存在作假行为的,可按正常程序修改并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二、检测结果字数重合百分比超过30%,学院、学科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不适合参加本次学位申请”的论文,学院可取消该研究生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评估结果为“修改后可以达到申请学位水平”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可修改后于11月7日下午5:30前由学院统一提交校学位办参加第二次检测,逾期不交者视为放弃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三、第二次检测结果符合本通知项要求则可继续按正常程序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第二次检测结果字数重合百分比仍超过30%的,学院须在收到检测结果7日内按《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青大学位字〔2014〕6号,附件1)要求调查其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论文被认定存在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需填报《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审批单》(附件2),学校将按照《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放弃或被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者务必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特此通知。

附:

1、附件1: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附件2:青岛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审批单

青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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