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暂行办法(修订)

2017-01-11 作者:小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暂行办法(修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工作委员会2014年02月18日修订)
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各学院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目的】
有效惩治博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和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博士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树立良好学风。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
〔款〕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或者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四)伪造注释的;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的;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七)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作出不当学术评价的;
(八)压制、打击或者报复学术批评者的;
(九)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四条【审查对象】
每学期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答辩申请人”),其学位论文已经完成并经其导师同意推荐答辩的,必须接受审查。不接受审查者,不列入答辩计划库。
第五条【审查机构】
〔款〕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分会领导下,法学院博士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工作、公布审查结果、处理其他相关问题。
〔第二款〕法学院博士工作委员会负责成立审查工作小组。审查工作小组至少由三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第六条【审查时间】
〔款〕每学期报送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计划之前,完成审查。
〔第二款〕答辩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学院博士生教务办公室的通知,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文件名:学院+学号+姓名)。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或延期提交者,视为不接受审查。
第七条【审查方法】
〔款〕采用专家审查和软件检测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款〕采用专门软件检测的,原则上每篇学位论文只检测一次。
检测软件由专人负责使用,严格保密软件使用账号和密码,严禁利用检测软件从事非检测博士学位论文的活动。
第八条【保护著作权】
审查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保护被审查学位论文的著作权。
第九条【送达和查阅检测结果】
〔款〕法学院博士生各专业班班长按照博士生教务办公室的通知,及时领取软件检测结果,送达各答辩申请人,并由答辩申请人呈送其导师。
〔第二款〕答辩申请人和其导师有权到博士生教务办公室查阅自己论文或指导论文的检测情况,并且有权向审查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参加审查工作小组会议表达意见。
第十条【处理决定及其公示】
〔款〕在充分考虑答辩申请人和其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对软件检测结果,审查工作小组经讨论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重复率在10%以下的学位论文,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答辩计划库。
在公示期间,组织和个人有权以书面或其他适当方式向法学院博士生教务办公室提出异议。博士工作委员会在征求答辩申请人和其导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二)对重复率在10%以上的学位论文,不列入答辩计划库,一律推迟答辩。
〔第二款〕博士生教务办公室应当妥善保管软件检测结果、答辩申请人和其导师意见、审查工作小组决定、博士工作委员会决定等审查材料。
第十一条【书面承认意见】
对列入答辩计划库的人员,法学院应当作出书面承认意见。书面承认意见包括:拟推荐答辩人员姓名、软件检测结果、导师意见、学院意见等内容,并加盖学院公章。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修订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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