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论文查重

2019-03-14 作者:小编

发文字号:校研发〔2014〕14号发文时间:2014.1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并试行。

章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条 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由多人合作研究的项目,应对共同研究部分加以说明。

研究生应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作论文开题报告。开题后的论文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学年。因更换课题重新开题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第二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正文一般应不少于2.5万字。论文基本要求如下:

1.论文的基本论点科学,结论和建议应有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具有一定新的见解,或取得一定的科技成果;

4.论文要体现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论文概念清晰、论证严谨、语句通顺、条理分明、数据翔实可靠、计算准确无误、文字图表清晰整齐、版式规范。

(二)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

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不少于2万字。论文基本要求如下:

1.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实际应用,有明确的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2.论文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3.论文要体现作者已具有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论文概念清晰、结构合理、语句通顺、条理分明、数据翔实可靠、计算准确无误、文字图表清晰整齐、版式规范。

第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检测及评阅

第三条 论文撰写正式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学院将论文统一交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对论文进行复制比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论文能否进入评阅环节。

第四条 关于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检测方面的规定

(一)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不超过20%(不含自引,下同)的为检测合格,研究生可正常进入论文评阅环节;

(二)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大于20%但不超过30%的,研究生必须在一周后申请重新检测,待论文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论文评阅环节;检测后仍不合要求的,研究生至少延期3个月提交论文,待检测合格后,论文盲审;

(三)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大于30%但不超过40%的,不得进入论文评阅环节,研究生须延期3个月提交论文,待检测合格后,论文盲审;

(四)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大于40%的,不得进入论文评阅环节;导师应做出书面意见说明原因;如无正当理由,研究生至少延期6个月提交论文,待检测合格后,论文盲审;

(五)在以上规定期限内,论文复制比检测仍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入论文评阅环节,可再次申请延期,再次延期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研究生延期答辩时间累计不超过1年(不超过修业年限),超过1年者不再受理其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五条 论文评阅分为非盲审和盲审两种方式。

(一)论文评阅方式为非盲审的,学院须聘请两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含1位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须有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可由导师提出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学院确定终人选,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学院直接负责论文评审意见的寄出和回收。

(二)论文评阅方式为盲审(由研究生院每年对论文进行抽查盲审或指定盲审)的,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论文实施盲审:

1.申请提前答辩者;

2.申请推迟答辩者;

3.中期考核结果为跟踪者;

4.论文中期检查结果为警告者;

5.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

6.按研究生培养其它规定必须盲审者;

7.除上述6种情况外随机确定的研究生。

凡被列入盲审范围的论文,由研究生院负责论文评审意见的寄出和回收。

第六条 论文评阅人根据评阅要求,对论文进行评审,写出评阅意见。论文评阅人相关信息应对研究生保密,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由学院或研究生院进行密封后传递。

第七条 评阅意见中论文总体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研究生可进入答辩申请环节。

评阅意见中论文总体评价中如有 “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学院可增聘一位或两位评审人进行评阅。如增聘的评审人也持“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意见,研究生不能申请答辩。研究生必须在收到评阅结果3个月以后、1年以内重新提交论文,研究生院对论文进行盲审。评审意见均为“合格”后,研究生方可提出答辩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论文者,不再予以受理。

评阅意见中论文总体评价均为“不合格”的,限期研究生在6个月以后,1年以内(不超过修业年限)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做,再次提交论文,由研究生院对论文进行盲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论文者,不再予以受理。

第八条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按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论文在规定的保密范围内进行评阅。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九条 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满足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的要求、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不超过20%、论文经专家评阅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程序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到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并填写“答辩申请表”;

(二)导师在“答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三)学院学位分委会就申请表中所填内容进行审核,并将答辩资格审核情况汇总后,交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四)经研究生院审核满足答辩条件的,学院在网上公示3天。

(五)如无异议,研究生举行论文答辩。如有研究生未经答辩资格审核或未经答辩公示擅自答辩的,答辩无效。

第十条 关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专业提出建议,学院学位分委会批准。

答辩委员会由本学科或相关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至少为5人,其中应有1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担任。

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应有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答辩秘书一名,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做好答辩的组织工作并做好答辩记录。答辩秘书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指导教师可列席参加答辩会议,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它紧急事宜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应改期进行。如答辩改期确有困难,经学院学位分委会同意后,学院对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2位。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进行。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同意答辩通过及推荐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经不记名投票表决,获同意票超过答辩委员会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做出答辩通过和同意申请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后存档并提交学院学位分委会。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研究生的姓名、学习成绩、论文发表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和专家评阅意见书,宣读经审批的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主持会议;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5分钟;对论文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的,研究生必须向答辩委员会说明修改情况,修改报告经导师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分别签字后存档;

(四)答辩会参加人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人导师介绍研究生思想政治、学习、科研等基本情况后退场;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内容有:

1.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2.讨论决议内容;

3.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4.统计表决结果;

5.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在决议上签字。

(八)答辩会复会,主席宣读论文答辩决议上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九)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四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可在半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研究生不得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通过的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学位分委会。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一般于每年5月由各学院集中组织进行。如有特殊原因需单独进行答辩的,需由导师提出申请,学院学位分委会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的,须达到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的标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校完成5个学期的学习;

(二)中期考核结果为合格,且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学科专业前33%;

(三)以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会议论文须发表2篇)与课题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

(四)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检测合格(不超过20%);

(五)学位论文盲审合格。

符合以上条件的研究生填写“提前答辩申请表”,并附学习成绩单、发表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经导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审批。学院同意并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研究生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研究生院于每年9月受理提前答辩申请。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课题或论文撰写方面出现问题要求延期答辩的,一般应在规定的正常答辩时间1个月前办理延期答辩手续。

延期答辩申请由导师或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所在学院和学院学位分委会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凡延期答辩者,论文必须盲审,且答辩须在正常答辩结束3个月后举行,延期答辩时间长为1年(不超过修业年限)。

研究生未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答辩申请的,除对论文进行盲审外,答辩须在正常答辩结束6个月后、1年以内(不超过修业年限)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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