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论文查重

2019-02-18 作者:小编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树立良好学术风气,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章 审查及结果认定

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采取两种方式:一、利用中国知网论文查重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二、实行学位论文校外“双盲”评审。两种方法同时使用,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

第二条 我校拟申请硕士学位的所有学位论文均纳入检测范围。未按要求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送审及答辩程序。

第三条 使用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技术性查重,并依据检测结果作出初步结果认定。

(一)“全文文字复制比”在10-24%之间者:结合检测报告内容,由导师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

(二)“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5-49%之间者: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或由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与性质进行认定,根据认定结果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三者之一的具体处理意见;“全文文字复制比”高于35%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作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或推迟答辩处理。

(三)“全文文字复制比”在50%及以上者必须推迟答辩,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条 对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分别依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若干规定》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五条 检测时间。每年双盲评审前学位办组织一次检测,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当年网站通知。

第六条 检测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一)阶段:外审及答辩前常规检测。抽查外审的硕士生应在外审前一周进行学位论文的检测。不外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前两周进行学位论文的检测。

(二)第二阶段:答辩后随机抽检。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答辩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一周进行学位论文(归档文稿)的抽查检测。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学校以检测报告中“全文文字复制比”项比值为主要依据对检测结果进行处理,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结合检测报告增加相应审查指标项。
第八条 参加系统检测学位论文的要求:检测学位论文为word、pdf等文本格式,命名格式为:学号_作者_专业.doc /pdf,如“B060501Q15_张三_俄语口译.doc/pdf”,不得更改学位论文命名格式。第二阶段检测提供的word或者pdf文档必须与归档论文一致。提交检测的论文不再进行编辑处理,直接导入检测系统进行检测。

第三章 责任及异议处理

第九条 授予学位前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申请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五条规定对其作出修改后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推迟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决定,并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修改后答辩。针对检测显示的问题属学术失范现象或学位论文内容有较轻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论文核心部分系申请人所作科学研究成果,经短时间修改能够达到学校要求的学位论文,经导师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并提交详细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二)毕业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内容存在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但核心部分涉及较少,经过一定时间的修改能达到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要求,可单独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进入毕业审核程序,毕业审核通过颁发毕业证书,在毕业时间12个月内,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进行“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中的学术不端问题进行修改,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时间内,提交由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阅通过、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三)推迟答辩。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明显学术不端行为、特别是核心或创新点部分问题突出,申请人须停止本次学位申请工作,推迟6个月以上时间重新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推迟答辩”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结合检测报告对学位论文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

(四)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指学位论文内容存在重度学术不端行为,大幅、连篇抄袭,剽窃现象突出,核心及创新点部分涉及程度严重,学位申请人当次学位申请无效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已经获得学位的人员,经认定在其撰写的学位论文中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论文作假行为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端正学术风气、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责任,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严格把关。学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被认定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况对指导教师作出诫勉谈话、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组织、监督等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依照各自权限,负责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被认定为存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及其导师的处理决定。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

(一)对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及双盲评审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由研究生及导师提出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并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上报到学位办,学位办作相应调查后将结果通知相关人员。

(二)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提交到学位办,学位办作相应调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对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处理意见与学位论文评审处理意见出现的不同情况,从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要求出发,实行从严原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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