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网论文查重样例–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构想

2017-08-12 作者:小编

知网论文查重样例--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构想

我国时下,社会矛盾冲突日趋激烈,犯罪率居高不下,许多人把目光投向了保安处分制度,然由于保安处分之适用要件———人身危险性很难把握,以至于在适用保安处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据此又有学者不赞同引进保安处分。笔者以为,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已是大势所趋,然保安处分并非是无瑕的,且其带有明显的地域性、时代性之差异,故而在引进之同时,应当立足于中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运用中国的元素去改造保安处分制度,以期保安处分中国化的顺利实现。

放眼当下,有关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结构可以概括为三类:一元主义结构下的一元制立法、二元主义结构下的二元制立法以及单行立法。窃以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应当采取二元制的立法结构,即保安处分并不属于刑罚之范畴,不应将其规定在刑罚之中,而应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制裁措施被规定在我国的刑法典当中。我国的刑法典之中,虽有类似保安处分之些微规定,可是却过于分散,不成体系。倘若于刑法典之中专章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对其相关元素进行设置说明,必可消散人们心中对于保安处分的疑虑,使其更具规范性与可操作性。而且,于刑法典之中专章规定保安处分制度,对其各项元素予以系统释明,亦可以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公民人身自由之保障,并限制公权力的恣意行使。

单纯地报应不但与法理相悖,而且行之无效。故而对行为人处以保安处分时,应侧重对其进行正面改善,逐步摆脱其所具有的犯罪倾向,而不能一味地采用隔离、限制措施。此原则要求在进行保安处分时应当重视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及其他相关学科之改善方法,应当将生理矫正、心理矫治及行为矫正等治疗方法明确规定于立法之中。对被施以保安处分的行为人强化教育的处分,可以缓解以至消除其心中的怨愤,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此外,尚未实施犯罪只是具有强烈的犯罪可能性的行为人被处以保安处分之后,似乎更应当采用教育、感化的方式。

通常说来,“使用强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愈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⑤从刑罚的发展脉络来看,由残忍的死刑、肉刑到相对宽缓的自由刑再到财产刑、资格刑,以至当下的社会刑;由报应刑主义到目的刑主义,再到相对报应刑主义;由严刑峻法到刑罚宽缓化、非刑罚化,或许在某个时期、某个地域内有过反复,但概而言之刑罚是渐趋于轻刑化的。正如霍布斯所言,“在凡是可以实行宽大的地方实行宽大,也是自然法的要求”。故而作为一种社会化制裁方式的保安处分理应得到推崇。

.—— END ——.